共有土地分割前地上建築物要如何處理?林明忠不動產專門律師分析

共有土地分割前地上建築物要如何處理?透過律師分析案例一次搞懂

作者:林明忠律師

在拆屋還地的案件裡面,雖然很多是鄰居之間發生的鄰地侵佔糾紛,但其實共有土地的共有人間,發生拆屋還地的爭議也層出不窮。很多土地共有人會在諮詢時問我:「林律師,請問共有土地分割前地上建築物要如何處理?如果土地分割了,就可以拆掉別人的地上物,或自己的建物會被拆掉嗎?」在解析這個問題之前,一定要先瞭解什麼是共有土地分割?以及土地分割拆屋還地之間的關聯?接下來就透過案例的分享,帶大家用正確的觀念解開心中的疑惑。

(關於拆屋還地訴訟的基本處理方式,可以參考我的「拆屋還地流程,時效及律師費用大解密」文章)

A先生案例分析:不知祖厝共有土地分割前地上建築物要如何處理?

A先生因為父親過世,在清查父親遺產時才發現父親擁有位於南部祖厝的B土地持分,由於父親跟親戚長年疏離,A先生自然也跟親戚不熟,但A先生心想,既然我拿到了B土地持分,應該可以變現獲利,於是A先生就與其他身為「土地共有人」的親戚 聯絡,想請他們購買B土地持分。沒想到親戚們對於購買持分興趣缺缺,而且他們也明白的告訴A先生,目前B土地上的建物祖厝所有權是家族的長輩C持有,A先生持分的B土地就是供祖厝的基地利用,不會做其他用途,因此A先生的B土地持分什麼都不能做,他們也不會買。

A先生心想,我明明有持分,但B土地卻都是部分共有人在利用,這樣不合理吧?難道擁有土地持分,卻只能自認倒楣,眼睜睜地看著其他共有人使用土地嗎?

瞭解共有土地分割的目的:「消滅共有關係」

土地分割地上物如何處理?先瞭解共有土地分割的目的

在A先生的案例中,其實A先生仍然可能可以透過「共有土地分割」的方式,來發揮B土地持分的經濟價值。

而共有土地分割的意義,簡單來說就是結束B土地共有的關係。在A先生的情況中,做共有土地分割,就是不希望再跟親戚一起共有B土地了。

我們可以發現共有土地分割的目的,就是在消滅共有關係,因為如果土地有很多共有人,就容易陷入人多口雜的窘境,土地的整理利用就較為困難且無效率,實務上常見許多不動產因為共有人太多,彼此無法取得共識,致使不動產就此長年荒廢不用的狀況。所以如果可以結束共有狀況,讓土地的所有權人組成盡量單一化,理論上較容易發揮土地的最大效用。

同時,法律上其實是鼓勵共有土地分割的,從民法第823條第1項:「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就賦予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權利。

開啟共有土地分割的3種方法:協議、調處、裁判

由於牽涉到法律與眾多的共有人,使很多人會覺得土地分割聽起來很困難,但其實共有土地分割並沒有那麼複雜,目前主要有3種開啟土地分割的方法:

1.協議分割

協議分割是指各共有人間自己協商出共識,按共識方案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這類的分割方法最為簡單,但前提是共有人間必須有高度共識才可行。

2.調處分割

調處分割是指若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方案時,並不一定要透過法院才能分割土地,部分共有人也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調處,會有調處委員協助雙方就分割方案進行協商。

調處分割的好處是,委員會最後通常會有一個調處(分割)結果,而如果在調處結果送達後,不認同調處結果的共有人在15日內,未向法院起訴聲明其他分割方案,就會按照調處結果辦理共有土地分割(土地法第34之1條第6項規定)。因此如果不想直接告上法院、或想要盡快解決分割問題,透過調處分割也不失為一個好選擇。

3.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就是訴請法院分割共有土地,通常在雙方歧見大時適用,這是因為裁判分割具有共有土地強制分割的效力,不怕對方擺爛不面對,即使有共有人不同意分割,除非可以舉證共有人間有不分割的協議或者已經有分割協議,否則依照前述民法823條的規定,任何共有人都可以請求分割。

而在法院裁判分割程序中,也有許多共有人可以談成調解,做成合意的分割方案。換言之,不是選擇了裁判分割後就必定要打到底,邊打邊談也是常見的方式。

土地分割地上物如何處理?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嗎?

土地分割地上物如何處理?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嗎?

以前述A先生的案例來看,如果A先生向法院訴請分割B土地而法院判准了,同時B土地上祖厝建物所有權人C沒有成為B土地的最後主人,那B土地的新主人,可以請求C拆屋還地嗎?這個問題就回到了我們一開始在講解案例時,提出的:「如果祖厝土地分割後地上物不搬遷,該怎麼辦?」

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可能可以。因為C如果無法舉出佔有的法律上權源,即使在土地分割前,建物有長久使用土地的事實,仍可能在分割後,被土地的新主人主張拆屋還地或要求搬遷。

不過實務常因個案的不同,而使原建物所有人C可能有權利繼續佔有B土地,例如:C是否可主張基地租賃或法定租賃等關係抗辯(畢竟可能的佔有權源,法律上可以多達近20種)、新主人是否為原共有人等,都會影響土地分割後地上物得否拆除的問題。

在實務上「原建物是否有佔用權源」,往往會成為土地分割糾紛相關拆屋還地訴訟的法律攻防焦點,也是面對共有土地上有建物的爭議時,我會幫當事人先依照個案情形判斷的重點之一。因此,如果遇到類似的問題,最好還是備齊資料尋求專業律師諮詢,因為建物佔用土地的法律上權源,除了類型眾多之外,各個成立要件也不一樣,需要針對個案進行較細緻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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