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想保障個人資產?專業律師告訴你夫妻財產制如何規劃選擇
作者:林明忠律師
阿明和小花在2025年1月於台北登記結婚,他們在婚前各自擁有不動產、股票等資產,對婚後生活也有不同的規劃。阿明考慮賣掉婚前的小房,換購入更適合夫妻居住的大房;小花想要賣掉婚前投資的股票,並辭職專心備孕。像這樣雙方資產獨立、婚後又有個別規劃的情況,在沒有特別約定下,「法定財產制」適合他們嗎?這篇文章將以簡單易懂的方式,帶你從阿明與小花的視角,了解「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的差異,並思考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度更適合你的婚後規劃。
什麼是夫妻財產制?認識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就是指結婚後,夫妻雙方的財產該怎麼算、怎麼管、萬一有債務誰該負責,以及將來如果離婚或有一方過世,財產又該怎麼分的制度。這個制度主要幫助夫妻在婚姻期間、甚至婚姻結束後,都能有清楚的法律依據來處理錢財的問題。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包含: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可以再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
1.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就是以結婚登記日起,將夫妻兩人的財產區分成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 婚前財產:婚前就擁有的財產,婚後還是由夫或妻各自所有。
- 婚後財產:從結婚登記日之後所累積的財產,所有權還是夫或妻各自所有,不會變成「共有」,但會在夫妻關係結束時(也就是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例如離婚、配偶死亡,或者改用約定財產制),雙方會各自結算婚後財產的「數額」,作為夫妻其中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制的認定依據。因為只有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因為約定財產制需要提出書面向法院辦理才會生效,如果未約定,就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所以我國大多數的夫妻都是採用法定財產制。
2.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就是將夫妻的財產(除了特有財產外),都認定為公同共同。這些財產由夫妻一起管理,也可以約定由一方負責管理。但如果要處分共同財產時(像是賣房、變賣資產),還是需要另一方同意。
當這段婚姻或共同財產制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過世),夫妻可以各自取回婚前的財產,並再就婚後累積的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夫妻在選擇共同財產制時,也可以在契約裡特別約定:只有婚後靠工作賺來的薪水(也就是勞力所得)算是兩個人共有的財產,其他的資產還是各自擁有。這樣一來,像是婚前就有的房子、股票,或婚後繼承來的財產,就不會變成共同財產,而是屬於誰的就是誰的,處理起來也不需要另一半點頭同意。
那具體而言,什麼是夫或妻各自的特有財產呢?除了前面提到,可以將夫妻婚後的勞力所得約定為共同財產,依照民法第1031條之1的規定,以下也都是屬於特有財產:
- 專門給個人使用的物品(例如個人首飾、衣物、書籍)
- 工作上必須用的東西(例如專業工具、筆電)
- 他人贈送的財產,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受贈人特有財產(不跟受贈人配偶共同擁有的財產)時
而實務上,也有法院認為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中,退休金不算是「職業上必須之物」(可參看新北地院111年度婚字第11號民事判決),需要列入夫妻共同財產計算。且依照107年修法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規定,若配偶是公務人員,雙方婚姻關係超過2年且是使用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那麼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請求分配公務員的退休金。
這些對於身為家中唯一收入來源,或者阿明、小花是退休公務人員的情況來說,在選擇夫妻財產制度中,都是必定要列入考量的因素。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內容則相對比較單純,也就是夫妻各自的財產不會區分婚前、婚後,夫妻各自管理、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也各自負責自己婚後產生的債務。不過也要注意,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不能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種制度比較適合財務較為獨立或不想在離婚時因為財產分配而繼續糾葛的夫妻。另外有不少企業家再婚時,出於避免離婚時計算財產的麻煩及保護資產的目的,也會約定分別財產制。
選擇夫妻財產分開制好處有哪些?3大好處讓婚後更安心

1.築起財務防火牆,有效保護家庭生活的穩定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好處,在於夫妻財產各自管理,也各自負擔對外產生的債務。因此,如果婚後另一半要和其他人合夥經營事業或投資,雖然事業或投資的前景看好,但在營收不確定的情形下,分別財產制可以確保合夥事業或者投資不如預期出現負債時,不會影響沒有參與的另一方,進而保護家庭生活之穩定,不會因為事業失利,影響配偶甚至子女的經濟穩定。
2.保護子女或其他繼承人權益
根據《民法》第1144條,不管是配偶跟子女、父母,還是兄弟姊妹一起繼承遺產,配偶的繼承順位通常都不會低於其他人,最少也能跟子女平分遺產。因此如果夫妻是採用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當一方過世時,另一方配偶可以先請求分配夫妻財產(像是剩餘財產或共同財產的一半),等分完之後,再從剩下的遺產裡再繼承一次。等於是配偶可以「分兩次」,拿得比較多。
所以如果你希望能多留一點遺產給子女、父母或其他繼承人,那麼選擇夫妻分別財產制就是一種做法。這樣配偶就不能先主張分夫妻剩餘財產,而是直接跟其他繼承人一起分遺產,這樣其他人分到的份額就會比較多,有助於保障子女或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假設阿明和小花結婚多年,兩人沒有約定財產制度,所以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後來小花不幸過世,留下約600萬元的財產(包含婚前、婚後財產)與一位成年孩子。這時阿明可以:
- 先分一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假設阿明的婚後財產增加較少,他可以請求分配小花的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如果夫妻婚後財產的差額是200萬元,那阿明先拿到100萬。
- 再分一次:遺產繼承。剩下的遺產是500萬(600萬減掉剛剛那100萬),這時阿明再和孩子各分一半,也就是阿明再拿到250萬。
阿明最後總共拿到350萬,孩子則只分到250萬。
如果當初他們採用的是「分別財產制」,阿明就不能先主張分夫妻財產,只能直接和子女分遺產:遺產600萬,阿明與孩子各分一半,也就是各拿300萬。
阿明最後總共拿到300萬,孩子則能分到300萬。
3.夫妻各自規劃財務,自由度高
夫妻分別財產制可以讓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權,不需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因此在財務規劃上,具有比共同財產制更高的自由度。同時也可以避免夫妻因為對財務規劃理念不同,而產生紛爭。
不能不注意的夫妻財產分開制缺點
1.可能引發情感問題
因為夫妻分別財產制需要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辦理,需要雙方簽署、提出相關文件進行辦理。當夫妻感情正濃時,不免會讓對方認為是基於不夠信任、懷疑自己圖謀對方財產結婚等負面想法,進而影響夫妻感情。
2.「親夫妻,明算帳」的處理成本
夫妻分別財產制雖然讓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自己的財產,但婚後夫妻仍會有共同費用需要支出,難以完全區別,例如同住的水電瓦斯、子女教育費用等。因此在採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就需要針對每一筆涉及夫妻雙方的費用清楚計算、明確約定,避免對支出費用產生矛盾,而其中的溝通與處理成本也會增加,甚至進而造成夫妻間情感疏離。
3.對經濟弱勢者缺乏保障
夫妻分別財產對於經濟相對弱勢者(例如全職家庭主夫或主婦、工作收入低於另一半、或因照顧家庭放棄工作者), 在共同財產關係解消(婚姻關係結束)時,就沒辦法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者共同財產的半數,可能會陷入經濟困難。
聲請夫妻財產分別制的時機、應備文件、費用與流程
以下針對聲請時機、應備文件、費用及申請流程詳細說明。
聲請時機
登記結婚後,隨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而除了夫妻雙方事先協議好,共同向法院聲請登記夫妻財產分別制之外,依照《民法》第1010條的規定,如果夫妻出現以下6種情形的其中一種,或者如果夫妻的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應備文件
-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契約範本可參酌台北地院之書狀範例)
-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 夫妻最近1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的記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籍者須各檢附1份。
- 夫妻最近1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 。
- 夫妻印鑑章
- 夫妻各自的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
- 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 動產清冊: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 投資清冊: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股權(商業登記抄本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其他有價證券等證明文件)。
- 如委任代理人,要提出委任狀,以及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
所需費用
向法院提出聲請費用為1,000元。
聲請流程
步驟 1:先完成財產制度契約書
夫妻雙方先以書面方式約定好財產制度內容,填寫清楚並簽名。
步驟 2:準備相關文件
備妥法院登記所需的聲請書及其他文件(詳見「應備文件」清單)。
步驟 3:前往法院辦理登記
由夫妻雙方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前往夫妻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登記。若無法到住所地辦理,也可以改到居所地的地方法院登記。
如果夫妻財產契約書已經完成公證,那麼只需要夫妻其中一方,帶著契約書和其他聲請所需的文件,就可以向地方法院聲請登記,不必雙方一起親自辦理。
如何決定是否適合夫妻財產分開制?看看你是處於哪種情境
到底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度最適合你們的婚姻關係?可從以下3種情境舉例,搭配生活狀況與財務安排,來做選擇。
1.法定財產制
適合雙方都有收入、財務狀況不會差太多,或希望婚後的財產累積能平均分享的夫妻。比如阿明工作穩定,小花因備孕考慮辭職,收入暫時中斷。若他們沒特別做約定,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這表示婚後所累積的財產,雖然平常各自管理,但若離婚或一方過世,財產少的那一方(像小花)可以請求分配另一方的婚後財產差額,取得一半的補償,對收入較少的一方有一定保障。
2.約定共同財產制
適合有共同財務目標、財務狀況相近,彼此信任、願意透明分享的夫妻。比如阿明和小花若打算一起創業、合買房,並且希望把婚前財產也視為共同擁有,那麼可以考慮共同財產制。
3.約定分別財產制
適合想保有財產自主、雙方財務獨立性高、有繼承資產考量的夫妻。如果阿明和小花採取這個約定,那薪資、房產、賣股票的收入,全都歸各自所有,也各自負擔債務。只是若將來真的離婚,雙方無法像法定財產制那樣,跟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相關問題,交給林明忠專業律師
當考慮與配偶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時,其中涉及繁複的財產規劃、法律程序及隱藏風險、甚至涉及未來遺產分配的問題,是不是往往讓你卻步,不知道如何規劃對自己的未來最有利?其實這些問題只要有一位專業律師,就能幫助有效避開這些雷區,節省與配偶溝通的成本,保全財產規劃的同時,也能圓滿家庭生活。
林明忠律師深耕民事案件,同時具有豐富的不動產法律案件實戰經驗,曾擔任臺北市不動產經營管理協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動產委員會委員、民事程序法委員會委員等職務,能憑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把關夫妻財產規劃的各個溝通細節,捍衛你的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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