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怎麼算?扶養費標準、計算方式、法律責任全解析!
作者:林明忠律師
離婚不僅涉及不動產的分配,若夫妻間有子女,還需面對子女扶養費的協商。然而,子女扶養費到底怎麼算?什麼狀況下可以不用付扶養費?對方不付子女扶養費怎麼辦?本篇將帶你了解扶養費定義、扶養費與贍養費差異、扶養費的計算方式,幫助你釐清權利義務,掌握應對之道。
什麼是扶養費?了解扶養費定義
根據《民法》第 1084 條:「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另依《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無論父母是否離婚,雙方都必須共同負擔子女的生活、教育與醫療等必要費用。扶養費的金額,並沒有固定標準,而是根據父母的經濟能力、子女的實際需求及原有生活水準來衡量。如果雙方能協議扶養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當然是最理想的情況,但若無法達成共識,法院則會依據具體情況作出裁定。
扶養費跟贍養費是相同的嗎?負擔義務對象大不同
這兩者有所不同,主要差異在於負擔義務所對應的對象不同。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也就是說,,贍養費是為了保障婚姻中較弱勢的一方,避免其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境。而扶養費則與子女相關,指父母在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的扶養義務,以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與成長權益不受影響。
扶養費怎麼算?扶養費標準與子女扶養費計算公式

當夫妻雙方無法協議扶養費時,通常會由法院來判決扶養費。法院在酌定扶養費金額時,會依雙方的經濟狀況、子女的實際需求以及當地縣市的生活消費水準來衡量。
各地的扶養費標準有所不同,法院在裁定時,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以台北市為例(若子女住在台北市),主計處最新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34,014元,因此扶養費如果單以父母平均分攤50%來算(實際上,可能會因為父母承擔照顧的責任比不同、而有所調整,例如有負擔照顧責任的付少一點、沒負擔照顧責任的付多一點),可概算為:
34,014 ÷ 2 = 17,007 元
換言之,父母各自應承擔17,007元,作為子女的基本扶養費。
又例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99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參考雙方的教育程度、月所得收入以及近年財產總額,並結合行政院公布的當年度該地最低生活費,來綜合衡量聲請的扶養費是否合理。
要付子女扶養費到幾歲?扶養費常見問題
以下為專業律師整理實務上,扶養費經常會碰到的問題:
1. 要付子女扶養費到幾歲?
根據《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這表示父母有責任扶養子女到成年。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因此,根據現行法規,扶養費至少應支付至子女滿18歲。
2. 扶養費可以要求增加或減少嗎?
依《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也就是說,當扶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當事人有權依法請求調整扶養費。
然而法院對於所謂「情事變更」的認定相當嚴格,通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變動具有重大性——變更須足以影響扶養費的合理性,例如收入大幅減少、突發重大事故等。
- 變動不可預見——該變化在原協議成立時無法合理預見,例如突發性失業、重大傷病等。
- 影響公平性——如果不變更扶養費,將導致支付義務與當事人的實際能力不符。
相反地,若變更情況在協議時已可合理預測,例如小孩國小、國中可預見的補習花費等,則不能單純以此為由主張調整扶養費。換言之,並非所有經濟變動都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主張變更並不容易。
實務上曾成功主張「情事變更」的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號的案情,甲在離婚以及給付扶養費的確定判決後,手指因工傷截肢,進而喪失工作能力,法院依據「美國醫學會永久失能評估指引」認定甲的勞動力減損比例達36%,確定這個傷害會喪失部分工作能力,由於此情事在判決確定時無法預見,且對其扶養能力影響重大,法院認為調整扶養費數額具有正當理由。
3. 如果對方不給付扶養費該怎麼辦?
當對方拒絕支付扶養費,應先確認離婚協議書是否經過公證,因為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 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若離婚協議書經過法院認可或公證,則本身已具備強制執行名義,無需另行訴訟,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扶養費義務,法院可依法扣押對方薪資、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
- 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若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僅具契約效力,無法直接強制執行。此時,應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即可取得強制執行名義,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財產或薪資。
4.在離婚協議書中,放棄對子女扶養費的請求,有效嗎?
在離婚協議書中,若雙方約定其中一方不需支付子女扶養費,其實,這對未成年子女來說,並不具備法律拘束力。因為此等協議,是屬於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協議,因此無法拘束未成年子女、更無法因此剝奪未成年子女依法請求扶養的權利。
因此,即使曾在離婚協議書中記載,子女全部由男方扶養,女方離婚後可不用負擔任何子女扶養費,但此等協議並不拘束子女,因此子女仍可用自己名義(由男方擔任法定代理人)對女方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法院還是會判女方要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喔!
有扶養費用的爭議該怎麼辦?讓專業律師為你提供最佳法律策略!
扶養費用關係到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教育費用及健康照護,直接影響孩子的成長與未來。然而,在離婚或分居後,父母之間對扶養費的金額往往存有爭議,可能一方認為負擔過重,另一方則覺得給付不足,導致談不攏。此外,若對方拒絕支付或長期拖欠扶養費,更可能讓單親監護方承受沉重的經濟壓力,影響孩子的生活品質。
面對這類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及子女的權益。律師可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協助評估合理的扶養費金額,並依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具體請求。此外,若對方不履行支付義務,律師也能協助你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孩子能獲得應有的扶養資源。扶養費不僅是經濟上的支持,更是對孩子未來的保障,若遇相關問題,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子女的權益不受侵害。
林明忠律師擁有豐富的訴訟經驗,處理過多起離婚不動產分配相關案件,並曾擔任台北市不動產經營管理協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民事程序法委員會委員、不動產委員會委員等職位,具備深厚的法律專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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