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定義為私人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之路

【地權爭議】什麼是既成道路定義?成立要件與常見糾紛全面解析

作者:林明忠律師

曾有新聞報導指出,有地主的土地因長期被他人當作通行道路使用,竟被認定為「既成道路」且不能禁止別人使用,平白喪失原本專有使用的權利。到底什麼是「既成道路」?如果被認定為「既成道路」,會對所有權利產生什麼影響呢?真的只能免費給別人使用嗎?以上都是實務上民眾常見的問題。本文將為您一次解讀既成道路定義、成立條件、認定方式,以及常見糾紛與補償機制,協助您釐清相關權益。

什麼是既成道路?認識既成道路定義

「既成道路」並非法律條文中的正式用語,而是來自實務判決與慣行所發展出的法律概念。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其定義如下:「私人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具有公共使用性質,雖未經徵收或變更地目登記為道路,亦可視為具備公共通行屬性。」也就是說,既成道路是指在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的私人土地,即便未辦理土地徵收或變更使用分區,仍可能視為具備「公共道路」的性質。

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關係有什麼差別呢?

很多人會把「既成道路」跟「公用地役關係」混為一談,但其實兩者概念不同。所謂「公用地役關係」,是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該土地,需在一定範圍內容忍公眾使用的法律義務;而「既成道路」則是公用地役關係的其中一種態樣,換句話說,當既成道路具備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要件之後,地主就必須負擔容忍公眾通行使用的義務。所以,如果自己的土地被認定屬於「既成道路」,確實會對地主的所有權行使產生妨礙,因此無法阻止別人通過自己的土地。

成立既成道路要件為何?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中,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需具備以下3項要件:

1.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必要性)

依據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的通行必須是為「不特定公眾所需」,且非僅為通行便利或省時。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從該道路是否為唯一可通行路徑、是否有替代道路、或替代道路是否造成重大不便等因素,判斷通行的「必要性」。不過,近年來法院有逐漸放寬這個要件的趨勢,比如將「不特定公眾」的範圍放寬,或是加入選擇其他替代道路所生之不便作為考量的因素(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20號判決)

2.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阻止(和平性)

在訴訟中,公眾通行之初的實際狀況可能已經久遠而難以證明,所以實務上可能會以當地居民的證詞、或是輔以航拍圖等資料,判斷土地所有人於公眾通行的期間內是否曾經阻止,或是否有公眾通行的事實。若土地所有人未曾阻止,而公眾一直以來均以和平方式通行該道路,即可以認定具備「和平性」的要件。

3.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連續性)

雖然解釋理由書未明確規定「年代久遠」的具體年限,但通行期間必須已經相當長久,以致一般人無法記憶起始時間,例如僅能略指出始於日治時期、八七水災等。在實務上通行達20年以上較常被認為符合「連續性」,但最終仍須視個案情況及法官心證綜合判斷。

成立既成道路後產生的法律效果

一旦私人土地被認定為述「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人即有法律義務「容忍公眾通行經過土地」。詳細來說,地主對土地的所有權產生了一個法律上的限制,因此不能任意使用收益這片土地或設置路障阻止他人通行,而須容忍他人於「通行」範圍內的使用土地。

不過,這項限制僅限於「通行」的使用範圍,若第三人在既成道路上擺設攤販等,超過一般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依物權法請求權排除第三人之使用(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6號判決)。雖然這意味著公眾通行該土地的權益獲得了法律保障,不會因土地所有權人恣意排除或限制,但相對也代表地主喪失部分對土地的使用收益權,因此在實務上常引發爭議。

地主是否可獲得補償?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亦有說明,當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受到既成道路的限制而構成特別犧牲時,後續政府可能會以徵收或其他方式進行補償。

不過,臺灣目前被認定為既成道路的土地面積甚大,遠超政府財政量能,所以難以全部藉由徵收方式處理,使得許多地主不願其土地被認定為既成道路,甚至會想方設法進行阻撓,畢竟要免費提供土地給公眾通行,政府又遲不徵收,對地主來說自然難以接受!

既成道路判定程序是什麼?需要政府機關登記才算嗎?

既成道路判定程序

許多人關心,既成道路是否需要經過政府機關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實際上既成道路一旦符合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法律要件,便自動產生前述既成道路的法律效果,並不須經過法院判決或政府登記認證才成立。

換句話說,法院或政府所作出的既成道路「判決」或「認定」,其性質僅是「確認」該土地是否符合公用地役關係的要件而屬於既成道路,進而發生既成道路相關的法律效果。因此,法院判決或政府的認定並不是「創設」出新的既成道路法律關係。由此可見,即便沒有經過申請或登記程序,公眾或政府仍可主張該土地成為既成道路,依法享有通行權。

法院或政府認定仍具實務重要性

雖然既成道路不需透過登記創設,但法院或政府對於是否屬於既成道路的的「確認」,仍對法律效果的產生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實務上需回歸到前面說明的3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法律要件。

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即使某塊私有土地被認定為既成道路,也不代表永遠都是既成道路,仍可能因政府為新開闢道路而不再具備公眾通行需求,就可能影響公用地役關係繼續存續。因此,如果您的土地有既成道路的爭議,建議尋求專業不動產律師的評估與協助。

常見既成道路糾紛與問題

Q1:地主封路讓民眾不能通行,地主會面臨什麼法律風險?

對於大部分面臨既成道路的地主來說,最關心的莫過於:「自己的土地如果被認定是既成道路,可否直接封路阻止別人利用?」過往曾有地主因為各種考量,希望收回土地自行運用,因此在自己的土地上設置路障阻止公眾通行,或甚至直接把道路封了。

然而,如前所述,一旦土地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地主便有提供公眾通行的義務。此時如果地主擅自封路,除了可能導致破壞周圍鄰里關係之外,其他人也可能主張相關通行權存在。

除此之外,在行政規定上,也有可能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被裁罰,甚至有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等罪嫌,法律責任不可輕忽!

Q2:地主的土地被認定成既成道路,而政府又未依法徵收,是否就只能眼睜睜地承受損失?

承前所述,大法官在釋字第400號解釋中已經有闡釋,政府應以徵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償地主因土地無償提供給公眾使用所受的損失。然而,實務上,相關補償機制的推動與執行仍有待強化。

此外,我國法院普遍認為,民眾無權主動請求政府徵收土地的權利。因此,目前若土地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地主現在僅能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申請地價稅全免的賦稅優惠。

Q3:若地主的土地已被認定為既成道路的土地,政府可以不經過地主的同意於土地上鋪設柏油嗎?

我國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在既成道路上鋪設柏油在「公眾通行使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所以地主不可以請求刨除之(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20號行政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 2451 號民事判決等)。

不過,實務上對此仍存有爭議,也有法院認為在政府沒有地主給予合理補償的情況下,便逕行於私有土地鋪設柏油,可能構成對所有權的不當限制,因此判決行政機關敗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90號行政判決)。如果涉及既成道路的個案爭議問題,仍建議由律師依個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與處理。

面對既成道路糾紛相關問題,讓不動產法律專家林明忠律師來協助您!

林明忠律師深耕不動產法規,同時具有豐富的不動產法律案件實戰經驗,曾擔任臺北市不動產經營管理協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動產委員會委員、民事程序法委員會委員等職務,能憑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針對您所遇到的既成道路爭議,提供最合適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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