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怎麼算?讓專業的林明忠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離婚贍養費懶人包|構成條件、計算方式及常見問題一次解答

作者:林明忠律師

夫妻離婚往往會牽涉到財產的分配,因此有許多不動產案件都會牽涉到夫妻離婚的問題。而在財產分配中,能不能請求贍養費?贍養費可以要多少錢?在什麼狀況下可以要贍養費,是很多民眾會諮詢的議題。

每當新聞出現某位藝人驚傳婚變、或是富二代鬧離婚等新聞時,「天價贍養費」時常會變成當下最熱議的的話題。然而,法律上「贍養費」的概念可能跟你想的有非常大的不同,天價贍養費的組成也不一定全部都是贍養費。以下就由林明忠律師帶領大家深入了解什麼是「離婚贍養費」吧!

離婚贍養費是什麼?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嗎?

法律上的贍養費,是為了避免夫妻之一方因為離婚頓失生活所依,而由原配偶給予一定的經濟支持,性質上屬於「離婚後原配偶扶養義務的延長」,而不是常被誤認的剩餘財產分配或損害賠償。因此,要請求法律上的贍養費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並不是只要離婚都可以向對方主張喔!

然而,何謂「離婚後原配偶扶養義務的延長」?跟剩餘財產分配或損害賠償又有什麼不同呢?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從條文規定可知,申請贍養費需符合以下條件:

贍養費條件1.請求權人無過失

依法律規定,對於「離婚原因」沒有過失的一方才可以向對方請求慰撫金。另外條文也規定,即便他方沒有過失,仍可能需要給付贍養費。
由此可知,若離婚原因為「只有自己有過失」、「雙方都有過失」的情形,則依法都無法請求贍養費;反之,在「自己沒有過失」的情形,並符合法條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論對方有無過失,都可以依法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

贍養費條件2.離婚為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上開規定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487號判例:「《民法》第1057條規定,僅限於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適用,夫妻兩願離婚者,無適用同條之規定,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之餘地。」換言之,只有在「判決離婚」的情形,才可以向法院請求法律上的贍養費。若是兩願離婚的情形,則沒有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的餘地,不過如果是雙方合意的贍養費,則不在此限。

贍養費條件3.陷於生活困難

如上方提到,贍養費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提供經濟支持,確保離婚後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能維持基本生計,因此請求的一方必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依法主張贍養費。

實務上,法院認定是否符合「陷於生活困難」要件時,通常會斟酌請求人的身分、年齡、自營生計的能力與生活程度,並考慮請求人的財力狀況而定。然而,實務上法律認定通常相當嚴格,甚至若請求人有工作能力就可能被認定不該當本要件,這也直接導致了實務上請求法律上贍養費的成功率遠比大眾想像低的情形。

贍養費條件4.被請求人有給付的能力

因為贍養費的性質屬於「離婚後原配偶扶養義務的延長」,因此法院在判斷請求贍養費有無理由時,通常也會考慮被請求人的經濟狀況或支付能力,以免造成被請求人自己也陷入生活困難卻還需要扶養前配偶的狀況。

贍養費條件需要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

約定的贍養費是什麼?新聞上的人是如何請求到數千萬甚至數億元的贍養費的?

上述說明都是聚焦在「法律規定的贍養費」,因此需要符合法條規定全部要件的要求才可以向前配偶主張。不過,實務上也相當常見的約定贍養費,則是指雙方於離婚時談妥一定的給付條件,約定一方給付他方金錢作為「贍養費」。

值得注意的是,此種約定的給付其實跟法條規定「贍養費」有所不同,而且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對於此種金錢給付的成立要件、給付的方法與金額等並無設限。換句話說,約定的贍養費本質上就是雙方談妥的金錢給付,嚴格來說並不是法律上定義的贍養費。

另外,新聞上常看到金額動輒上千萬甚至上億的高額贍養費,其實除了「約定的贍養費」本身,也可能把雙方離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離婚原因的損害賠償、甚至子女的扶養費都一併算入,把所有離婚相關的財產給付都以「贍養費」一詞統稱,才會讓金額看起來相當可觀,實際上的贍養費數額並不一定那麼高喔!

贍養費要怎麼計算?支付條件為何?

承前所述,法院判決時通常會考量雙方的財力狀況訂出法律上贍養費的給付金額。不過也因為給付法律上的贍養費目的,僅是在保障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之一方有資力維持基礎的生活水準,原則上法院會准許的贍養費請求數額不會多到哪裡去,甚至不少法官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所訂數額作為決定贍養費數額的重要依據。

就給付條件而言,法條本身也沒有限制,因此不論是一次性給付、分期給付、或是定期給付都有可能,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衡量哪種方式對於雙方的經濟狀況來說最為合理。

贍養費要付多久?律師解析3個贍養費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我們常見的贍養費問題:

1.贍養費要付多久?

在約定贍養費的情形,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條件等都可以藉由雙方協議決定,因此贍養費的期限也可以是約定的一部分,需要看雙方的約定內容而定;法律上的贍養費則會由法院以判決形式決定贍養費相關資訊,因此重點是看法院的判決內容。不過因為贍養費終究並非扶養前配偶至終身的義務,因此法院可能會訂一定年限,諸如請求人再婚、尋得工作而可以獨立生活等作為贍養費給付的合理年限。

2.對方不繼續給付贍養費時,我該怎麼辦?

在約定贍養費的情形,若約定有經過公證(諸如贍養費約定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上而經過公證人公證),贍養費約定可以作為執行名義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若約定未經公證則須經訴訟程序取得法院勝訴判決後方能強制執行。

在法律上贍養費的情形,因為贍養費本身已經是法院判決的標的了,因此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另外依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贍養費有5年的消滅時效規定,請務必留意。

3.生活中常聽到的天價扶養費到底怎麼來?除了贍養費,我還能跟前配偶請求什麼經濟上的主張?

如先前的說明,新聞媒體常將與離婚相關的一切金錢給付統一以贍養費通稱,造成民眾對贍養費的通常數額有所誤認。我們在新聞上常看到的巨額贍養費,可能會包含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離婚原因事實的損害賠償,再加上約定贍養費的總和,並非全然都是贍養費。

因為法律上這些請求項目各自獨立,可以請求的情形也未全然相同,因此若有相關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最有效的擬定請求的策略與方向。

離婚不動產分配相關問題,交給林明忠律師

有人曾說過,離婚並非終點,而是新生活的開始。雖說如此,在開始新生活之前,離婚也有非常多繁雜的事情需要處理,尤其是財產分配問題,更是很多不動產問題的來源。我國《民法》規定,涉及離婚的金錢給付項目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等等,可謂相當複雜。若面對相關問題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讓你順利開始嶄新的人生!

林明忠律師深耕不動產法規,同時具有豐富的不動產法律案件實戰經驗,曾擔任臺北市不動產經營管理協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動產委員會委員、民事程序法委員會委員等職務,能憑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為您把關買賣不動產的各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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