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留子孫怎麼辦?別慌張,專業律師教你掌握拋棄繼承時效與辦理重點!
作者:林明忠律師
大家在看新聞的時候,可能會看到某個財團二代繼承了多少遺產,但現實上並不是每個人都是富二代,卻有可能是「負二代」,如果今天不幸遇到了一筆負債要我繼承,該怎麼辦呢?假如遇到要繼承的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這時候其實可以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依民法第1174條擁有拋棄繼承權的權利,也就是不繼承任何財產或債務,通常會發生在應繼承的負債大於應繼承的財產時。然而,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本文將由專業律師手把手教您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什麼?拋棄繼承時效有多久?
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其中民眾的常見疑問是:「我可以預先辦理拋棄繼承嗎?」答案是不行的。而且在上一順位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前,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是沒有繼承權的,也就不會有預先拋棄繼承的問題。
此外,如果被繼承人尚未過世,也是不能辦理拋棄繼承的!拋棄繼承必須是要被繼承人過世後才能辦理,並無法在人過世前辦理,而依照民法第1174條:「(第一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因此,拋棄繼承時效是在知悉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通常第一順位繼承人是以此作為時間點),或是被通知成為繼承人(通常是第二順位以後的人)的三個月內辦理。
誰可以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注意事項一次看!
由前述說明可知,並不是所有人都需要辦理拋棄繼承,而是在民法上有繼承權的人才需要,那哪些人具有繼承權呢?
依照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圖片來源:作者自製。
那麼當有人辦理拋棄繼承,剩下的財產該如何去繼承?在法律上對於順位有所規定,依民法第1176條來看,其順位也是依照民法第1138條而定,也就是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由親等近的先繼承)、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甲男過世無配偶,其子女都拋棄繼承,也需要孫子女也拋棄繼承才會由下一順位甲男的父母來繼承,若其父母也都拋棄則是由再下一順位繼承,以此類推。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需要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才會由下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所以通常都會建議同順位有拋棄意願的繼承人一同辦理,能減少程序上的繁瑣且僅需繳納一次聲請費用,如果所有順位的人都有拋棄繼承的共識,那全部順位的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也是可以的。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快速搞懂拋棄繼承流程與必備文件
如果想要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按照以下的流程以及攜帶好文件,跟著步驟走,就不用擔心流程很繁瑣困難。
拋棄繼承流程及必備文件
1. 依民法1174條第2項,當知道可以繼承時起,若要辦理拋棄繼承,需要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2. 決定要拋棄繼承後,需要以書面通知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自己要拋棄繼承,以免出現下順位繼承人不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而錯失自己的權利。
3. 辦理拋棄繼承,需要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交下列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若無死亡記載,需同時提供死亡證明)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可以從司法院下載範例做填寫(各順序之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註明其死亡日期)。
(5)證明有為通知之拋棄通知書收據(如存證信函、雙掛的回執)。
(6)繼承人名冊,亦可從司法院網站下在範例做填寫(需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性別以及送達地址)。
4. 但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的聲請狀一旦送到法院,經法院受理後,除非有文件缺漏、格式不符或其他不符法定要件的問題,否則拋棄繼承就會生效。換句話說,若聲請了拋棄繼承,除非法院主動駁回,否則是不能撤回的!不過倘若拋棄繼承的聲請是出於被詐欺或脅迫,還是有機會可以撤銷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我辦理了拋棄繼承,所有的權利義務就會因此被拋棄嗎?
原則上,一般財產債務關係會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不需繼承,但要注意的是,下列權利是不會因為拋棄繼承而喪失的:
-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所規定的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依保險法第112條,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金是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即使拋棄繼承,仍可以領取已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此為被害人遺屬之請求權,而非被害人的請求權,故不為被害人之遺產。
-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此為雇主向遺屬所為的死亡補償,非屬受害勞工之遺產。
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錯過拋棄繼承的時間會面臨什麼樣的問題?
如果在知悉自己有繼承權的三個月內,沒有辦理拋棄繼承,那依法就不能再拋棄繼承了。不過,也不需要太緊張,因為在民國96年民法修法後,繼承就變成「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坊間也有許多人會用「限定繼承」)的用語,也就是說,償還債務以繼承的財產為限,例如甲繼承了10萬元的遺產和200萬元的卡債,就200萬元卡債部分,只要負所繼承遺產範圍10萬元的償還責任就好。
很多民眾聽到這裡會跟我說:「既然繼承多少還多少,我不去辦拋棄繼承也沒差,為什麼律師你有時還是會建議我們去辦拋棄繼承呢?」這必須從後續衍生的法律問題來分析。
之所以建議辦理拋棄繼承的理由在於,很多銀行會定期查詢債務人乙的生存與繼承狀況,如果發現債務人的繼承人甲沒有拋棄繼承,就會以繼承人甲為被告,要求繼承人甲以所繼承遺產範圍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甲就會因為沒有選擇拋棄繼承,而有官司要應付,後續進入執行程序時,甲還是要陳報法院自己所繼承的遺產範圍是多少,若不陳報或陳報不清楚,法院在執行時,就可能會去執行到甲私人的財產,屆時甲還要去對執行程序聲明異議或打訴訟,整體程序上相當麻煩,所以當遺債明顯大於遺產時,不如選擇拋棄繼承比較乾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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