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不踩雷!專業律師帶你掌握關鍵訣竅,保障權益不受損
作者:林明忠律師
很多人誤以為臺灣目前的婚姻財產制度,是婚後財產一人一半,例如就聽過不少民眾說,如果離婚,先生/太太在婚後購買的不動產,都可以分一半走。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喔!本篇將由專業律師林明忠為您詳解臺灣法律的夫妻財產制規定,以及正確的離婚財產分配機制,幫助您在離婚後的財產分配過程中,得到應有的公正對待。
離婚財產一定一半嗎?3個民法規定一次看懂!
在臺灣,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分別由《民法》第1017條、第1031條及第1044條加以規範。其中,若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則依《民法》第1005條,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即夫妻各自擁有並管理自己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會因為離婚而自動分配給配偶。若無法證明財產屬於婚前或婚後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再者,若無法證明財產屬於夫或妻者,推定為夫妻共有。
至於這3種財產制度有什麼差別?以下以表格的形式做比較,讓您更清楚離婚時財產如何處理。
法定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適用方式 |
預設適用,若無特別約定即適用此方式,目前大多數臺灣人都是用這個制度 |
夫妻可自行約定,需另至法院辦理登記 |
夫妻可自行約定,需另至法院辦理登記 |
財產歸屬 |
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
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夫妻各自管理與擁有財產,不共有 |
管理權 |
除了共同家庭生活費外,夫妻各自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債務 |
除特有財產,其他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
夫妻各自管理自己財產 |
財產分配 |
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離婚時可依剩餘財產請求財產分配 |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各自擁有的財產無須分配 |
適用情境 |
一般夫妻大多適用此方式 |
較少人使用 |
適用於希望完全獨立財產管理的夫妻 |
離婚財產如何分配才公平?
依《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僅適用於婚姻存續期間,當婚姻關係消滅後,夫妻雙方之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期間所負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則計算雙方的剩餘財產差額,並平均分配,回歸個人所有。然而,許多民眾對於未事先約定財產分配方式的法定財產制,在離婚後的實際分配方式常感到困惑。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下的財產分配主要依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原則進行。簡單來說,夫妻雙方各自擁有的婚前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繼承、贈與財產,原則上仍歸個人所有,無須進行分配。然而,婚後所取得的財產與收益(如薪資、投資獲利、不動產增值等)則需計算各自的剩餘財產,並依法進行分配。
當夫妻離婚時,若一方的剩餘財產較多,則另一方得依法請求分配其一半的差額,以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若雙方協商沒有結果,則可透過訴訟程序解決。以下以簡易例子來說明剩餘財產分配:

小華和小林結婚10年,婚前各有擁有部分存款,但婚後主要由小華工作賺錢,小林則負責家庭與照顧孩子。婚後,小華購買了一間市價500萬元房產,並向銀行貸款,目前尚有200萬元貸款未清償。小林沒有固定收入,僅有婚前50萬元存款。由於兩人未事先約定好財產分配方式,離婚時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照《民法》第1030-1條,婚後財產若有剩餘財產,須依離婚基準日當天的財產狀況計算,並進行分配。以下為計算方式:
1.不列入婚後財產分配的財產
如果是雙方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受贈的財產,無論離婚時是否仍存在,均屬個人財產,不納入婚後財產分配。
2.計算雙方的婚後財產
小華的婚後財產:婚後房產500萬-婚後債務200萬=300萬
小林的婚後財產:婚後存款0萬=0萬
3.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小華的婚後財產300萬-小林的婚後財產0萬=300萬
依剩餘財產分配原則,夫妻雙方平均分配差額:300萬 ÷ 2=150萬
因此,離婚後,小華應支付小林150萬元,小林可以分得150萬,小華最終剩下 250萬(400萬-150萬)。這樣的制度是為了確保婚姻中的經濟貢獻能夠獲得公平分配,即使一方未從事有薪的工作,仍能在離婚時獲得合理的財產保障。
另外,您是否也注意到?即使婚後財產有不動產,但並非直接對半分配,而是把不動產的經濟價值換算成財產數額,再加入婚後財產的分配中。因此,坊間盛傳婚後購買的不動產,於離婚時需要跟配偶一人分一半,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剩餘財產分配是把婚後財產/債務的價額合併計算,最後再以差額的一半去作分配,並不是所有財產分成兩半的概念。
別讓離婚財產分配成爭議!解答剩餘財產分配的常見疑問

1.如果婚後的債務,是雙方互相借貸所產生的,該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依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如果是夫妻間所負的債務,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後,並不會因此消滅,而是可以與該債權與其所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務互為抵銷。
舉例來說,小明與小美婚後共同經營事業,小明因資金需求向小美借款200萬元,並立有借據。離婚時,小明婚後財產為500萬元扣除跟小美借的200萬元,婚後財產為300萬;小美婚後財產為500萬元,加上對小明的債權200萬元,總額為700萬元,雙方財產合計1000萬元,依法律規定應平均分配,各自應得500萬元。因此,小美需支付小明200萬元,使雙方財產均等。由於小明仍欠小美200萬元借款,這筆借款可與200萬元的財產分配款抵銷,則小美不須再給小明錢。
2.離婚財產追溯期多久呢?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具有時效限制,若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則權利將消滅,以下將分別說明時效:
1.相對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夫妻之一方若欲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應於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行使該權利。若超過2年未提出請求,則請求權消滅。
2.絕對時效: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無論是否知悉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最長只能維持5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例如,夫妻於2025年2月1日離婚,則最遲應於2030年1月31日前行使請求權,否則權利將歸於消滅。
3.若是在離婚前的惡意脫產行為,依照《民法》第1030-3 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在離婚前5年內的惡意脫產行為,都會被追加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但要注意的是,若主張對方處分財產是屬於惡意脫產,須具備明確的證據。然而,在實務上,這類個案舉證難度高,法院對舉證要求也相當高,所以當事人若希望將對方5年內處分的財產全數納入對方的婚後財產,實際上難度是很高的,成功機率相對有限。
3.夫妻間的贈與是否屬於《民法》1030-1條第1項但書中的婚後財產除外條款嗎?
依據實務見解,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可知實務上於婚後財產除外條款,並無區分系由何處無償受贈取得而有不同,自應包含夫妻間贈與之財產在內。
離婚財產如何分?專業律師幫您捍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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