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產繼承應留意相關時間限制

作者:林明忠律師

遺產繼承指的是當財產、債務的所有權人死亡後,將這些東西轉移給繼承人的過程。不過說到遺產繼承,相信許多人都會感到相當繁瑣且複雜,不僅需要搞清楚應繼分、特留分是什麼,還要掌握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等細節。不過別擔心,在本文中,我們將一一為您說明遺產繼承分配比例等與遺產繼承有關的大小事,讓您能夠對遺產繼承有更多的認識,現在就一起看看吧!

什麼是遺產繼承?為什甚麼要有遺產繼承

繼承有需要手續嗎?不動產繼承該注意什麼?是很多民眾的疑問,我已經在「4個常見不動產繼承問題」、「遺產繼承期限有多長?」這兩篇文章中,有過說明。其實,繼承是不需要手續的,依照民法1148條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就當然發生。至於繼承登記或是遺產分割,可以看做是活化(處分)繼承資產必要的手續而已,但並不影響繼承的效力。

辦理繼承登記的時間限制是多久?超過期限會怎樣?

關於辦理繼承的期限,在「遺產繼承期限有多長?」這篇文章裡有清楚說明。要注意的是,雖然不動產繼承登記、遺產稅申報的時間都有6個月的限制,但即使逾期了,也不會影響不動產繼承的事實,因為依據民法1148條第1項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過世的那一刻就「自然發生」了,不用特別去辦理什麼程序,但須注意若是逾越了上述期間,是會被罰錢的。

另外,坊間流傳如果不去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會被充公的說法,也並非空穴來風,因為依照土地法第73之1條的規定,除了罰錢以外,如果繼承事實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經公告通知後,若仍然沒有人辦理登記,地政機關會把不動產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簡單來說,就是充公啦!

遺產繼承順位怎麼看?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說明

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應依民法規定進行

遺產繼承的順序,在民法第1138條有明確規範,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率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那如果繼承人不明時,依照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那法院在受理親屬會議報明後就會依民法第1178條公示催告,定六個月以上的期限,公告繼承人,使其在期限內繼承。

如果沒有親屬會議或是親屬會議沒有在一個月內召開,這時候依民法1178條第2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當公告的期限屆滿,還是無人承認繼承時,依民法第1185條,遺產在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剩餘的部分將會歸屬國庫。

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差別是什麼?遺產繼承分配比例計算方式說明

最容易在繼承遺產上有所爭執的即是遺產分配的比例,這時候可能就會遇到應繼分及特留分的問題,所謂的應繼分,就是如果沒有遺囑特別安排的話,各個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的比例;而特留分,則是在遺囑特別安排下,各繼承人能拿到最低(保底)的數額。

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簡單來說,就是當自己死亡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配偶可以繼承所有的財產,若是有小孩,則是配偶與小孩均分;若是沒有小孩,配偶的應繼分為1/2,剩餘由父母均分;若是沒有父母,則配偶的應繼分為1/2,其餘的由兄弟姐妹均分;而最後的繼承順序為祖父母,此時配偶的應繼分為2/3,剩餘的由祖父母均分;若以上皆無人繼承,則是由配偶全部繼承。那民眾可能會有疑問,沒有配偶或是配偶去世的狀況呢?此時就是依照上述的順序由繼承人均分。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若是有遺囑的話,就可以任意的分配遺產嗎?答案是不行的,法律有規定所謂的特留分,也就是保障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但違反特留分保障的遺囑並非無效,如果認為自己特留分被侵害的人,必須要用訴訟來主張權利。那特留分是怎麼計算的呢?

依照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舉例來說,今天一個四口家庭,有父母及兄妹共四人,今天爸爸過世,遺囑上寫遺產全部給哥哥,這時候媽媽以及妹妹的特留分就被侵害,媽媽以及妹妹可以主張分到其應繼分的1/2,媽媽和妹妹的應繼分皆為1/3X1/2=1/6,所以哥哥分到的應該是1-1/6-1/6=⅔

3個與遺產繼承有關的常見問題分享

有遺產繼承相關問題,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最後,我們整理了3個平時常見與遺產繼承有關的問題,幫助你對遺產繼承的法律資訊有更多的理解:

Q1.如何讓不孝子孫不能主張特留分?

在諮詢的時候,曾有民眾詢問:「律師,我的小孩對我很壞,我一點也不想給他我的遺產,我可以在遺囑上寫不給他遺產嗎?」雖然,遺囑沒有讓特留分無效的效力,但法律上對於繼承人某些不孝行為,如果有符合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這些繼承人可能就會喪失繼承權的效力。

具體來說,對於不孝的子孫,繼承人不妨考慮透過訂立遺囑,書明「不孝子孫具體如何不孝」並表示這個不孝子孫不得繼承,就有機會讓這個不孝子孫喪失繼承權,因而無法主張特留分。因為,在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明白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因此,如果可以在遺囑做出相關的記載與準備,未來即使不孝子孫主張特留分,其他繼承人也有機會透過遺囑做為證據,證明該不孝子孫已經喪失繼承權,因而不能繼承。

Q2.如果我都不想要繼承,如何拋棄繼承?

如果都不想繼承,法律上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也就是放棄自己繼承的權利,但要注意,這邊的放棄是「全部放棄」,並沒有只放棄遺產債務、但遺產不放棄這種好事喔!

而要辦理拋棄繼承,必須依照民法第1174條,在知悉得繼承時的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而且辦理後,應該以書面通知,因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一但辦理拋棄繼承且拋棄的意思已經送達法院,這時候就沒辦法反悔(撤回)的!

僅有一種狀況是例外可以反悔,也就是自己出於錯誤,或是在被詐欺或是脅迫下,才做出拋棄繼承的行為,這時候可以依民法第88條、或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法院撤銷意思表示,但實務上能撤銷的要件頗為嚴格,並不容易主張撤銷,另外也要注意最好需在意思表示後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可能有罹於時效的問題。

Q3.繼承法律問題如何解決?

繼承遺產,可能會隨著遺囑的分配、財產的數量以及債務的多寡而複雜,很多民眾可能會在分配遺產的過程中,因複雜的財產關係,而不清楚自己的特留分是否有被侵害,或是發現自己繼承的債務竟然比財產還多,這時候建議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您釐清自己應該繼承的財產及債務,來選擇對自己最佳的繼承方案。

專業律師諮詢推薦|諮詢遺產繼承就交給林明忠律師

林明忠律師自執業以來,處理過數百起訴訟和非訟案件,並曾擔任台北市不動產經營管理協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民事程序法委員會委員、不動產委員會委員等職位,對於不動產相關法規具有深厚的瞭解。與一般律師更不同的是,林律師相對於市場上聲稱可以處理各類案件的「綜合型」律師,亦可以針對繼承相關的問題提供最佳的解決方針。如果遇到繼承相關的問題,林明忠律師能透過專業分析,提供您最佳的繼承方案,是您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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