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是租屋糾紛申訴管道之一

作者:林明忠律師

租屋糾紛是租屋族或本身就是房東的朋友們最不想遇到的麻煩事,目前常見的租屋糾紛有房客遲付租金、房客不搬家、房東退租刁難要回復原狀、房東無理扣押金等。不過你知道嗎?並非遇到租屋糾紛就一定要上法院才能解決,現在只要在鄉鎮市公所、地政局、消費者服務中心等地方,都有提供相關申訴或調處管道。現在就跟著我們一起來看看不同的租屋糾紛申訴管道有什麼差別,並和你分享一個租屋糾紛案例,幫助你對處理租屋糾紛有更多的認識。

租屋紛爭有哪些?房東、房客常見的糾紛整理

不論是房東或房客,都可能在出租房子、承租房子時遇到糾紛,首先,我們分別站在房東及房客的角度,整理出常見的糾紛類型:

房東常見租屋紛爭

  1. 房客遲付租金或不付租金。
  2. 房客租約到期不搬家
  3. 房客不當使用房屋、甚至破壞房屋

房客常見租屋紛爭

  1. 房東不修繕房子
  2. 房東擅自終止租約
  3. 房東擅自進入房客房間

遇到房屋糾紛怎麼辦?3個租屋糾紛申訴管道報你知

若是遇到房屋糾紛,因訴訟程序耗時耗力,在選擇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前,可以先尋求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向地方政府提供的管道進行協商。以下將仔細說明3個解決租屋糾紛的方法:

1.向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直接將住宅租賃關係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之下,讓民眾遇到租賃糾紛時,可以向地方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申訴。

2.申請調解:

調解具有與判決相當的效力,民眾若想要有更為強力的執行手段,可以選擇申請調解。而調解可以分為法院調解及鄉鎮市調解,根據自身需求做選擇即可。法院調解所做成的調解筆錄與判決具有相同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但需注意的是,若是聲請法院調解而不到場,將可能處以罰鍰,若選擇採取法院調解的民眾,別忘了多加留意相關規定。至於鄉鎮市調解,則是可以到鄰近的鄉鎮市公所進行,但該成立的調解還須由區(市)公所送至法院經法院核定,才具有與判決同一效力。

3.申請調處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調處是由政府機關協助雙方當事人就不動產相關紛爭取得共識,民眾遇到住宅租賃糾紛時,可以向地方政府地政局申請調處,不須負擔調處費用,其餘租賃爭議事件調處則依年租金額分四級收費。

下表將上述的租屋糾紛申訴管道做個整理與比較:

 

申訴

法院調解

鄉鎮市公所調解

調處

主管機關

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法院

鄉鎮市公所

各縣市地政局

費用

免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收費

免費

住宅租賃調處免費

其餘租賃事件則依年租金額分四級收費

法源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

民事訴訟法

鄉鎮市調解條例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當事人未達成合意怎麼辦

函知申訴人,需另行透過訴訟解決

調解不成立,需另行透過訴訟解決

調解不成立,需另行透過訴訟解決

  1. 由委員會予以裁處,做出調處結果。
  2. 當事人如不服裁處結果,可另外提出訴訟。
  3. 若未提出訴訟,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如為申請不動產登記之糾紛,地政機關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案件為准駁之處分。

有無判決效力

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具確定判決效力

退租房子好困擾?退租時可能出現的租屋糾紛案例分享

想具體了解退租房屋可能出現的糾紛,可參考租屋糾紛案例

不論是租房或是出租一定會面臨在退租的時候,究竟房子狀況應該回復成何種狀態,該回復的範圍界線在哪裡?這個問題是一場房東與房客萬年的攻防戰。那到底回復原狀該以甚麼為準則?民法第432條明定房客應該要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若是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就需要負責而為賠償。然而,法條但書也規定:「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這是什麼意思呢?

白話來說,就是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一定要是出租前一模一樣的「原狀」,否則因房屋經過時間及人為的自然使用本就會有所折舊及自然耗損,例如最常見會隨著居住時間而有耗損痕跡的如牆面油漆、地板、燈具、紗窗等,還有就是部分房東自己附的家具,隨著時間過去,本來就會有一定程度的破損,這些部分都算是房客依據正常使用收益方法下,房東應該要負擔的成本,不能因此認為房客違反租賃物保管義務,進而要扣房客押金。

如果上法院,房東對於房客確實「未回復原狀」,仍是要盡到舉證義務,而不能只是空口說說。

若是租約上有特別約定返還的方式及恢復原狀的形式,房東是否就可以此為不合理的違約賠償?

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為例,房東認為房客將大門門鎖更換為電子鎖,致無法回復原狀而無法點交,已違反租約中規定租期屆至須恢復原狀搬空並清潔打掃,保持家電家具完整性等,向房客請求懲罰性違約金60萬元。然而房客更換電子鎖的目的是認為原大門門鎖較不安全,無法有效防止宵小,因而更換安全性更高的電子鎖。

那房客更換電子鎖是否有破壞了大門的完整性?法院認為房客更換大門門鎖,是為了承租期間人員財產的安全而更換,使房屋更加安全免於宵小侵擾,且更換了電子鎖並未破壞房屋或大門的完整性,甚至密碼鎖的價值及安全性更高,不應該僅因更換密碼鎖而認為房客未盡回復原狀的義務。

綜合以上,對於回復原狀的準則,不應該只是恢復原有狀態,還是得依是否自然使用所為的耗損,或是是否破壞房屋的完整性來做回復應有狀態的判斷。

遇到租屋紛爭別害怕!不動產律師來協助!

租屋糾紛百百種,房客與房東會面臨的紛爭不盡相同,為了使民眾更加便利處理租屋糾紛,政府提供了許多訴外解決機制,若是在尋求地方協調資源仍無法達成共識,租屋糾紛更是影響財產及居住安寧重大,建議尋求專業的律師,幫你找到最佳的救濟辦法。 

如果你也遇到了租屋糾紛的問題,想尋求律師協助,可以搜尋「不動產法律的專家」FB粉絲專頁,讓曾任臺北市不動產經營管理協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動產委員會委員、民事程序法委員會委員的林明忠律師,協助你解決問題。

林明忠律師長期深耕不動產法律領域,,對民法及不動產法規熟稔,憑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相較於一般非不動產專業的律師,更能為您解決租屋糾紛的問題,保障您的權益。若有租屋糾紛需求要諮詢,歡迎加入LINE官方帳號:@masterlaw 私訊聯絡,或是前往「不動產法律的專家」FB粉絲專頁,讓不動產問題得到專業且有效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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