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土地買賣怎麼做

作者:林明忠律師

祭祀公業涉及眾多成員和複雜的土地權益關係,常常引發各種糾紛。無論是土地所有權的爭議、土地使用權的確認,還是土地買賣的程序,都可能成為爭議的焦點。到底祭祀公業是什麼?這些祭祀公業土地為什麼常常引起糾紛?祭祀公業好像都是少數人掌控,身為派下員又有什麼權利?別擔心,接下來要來解答上述的疑問,並告訴您初步處理的流程,不論您是祭祀公業的成員或是遇到相關問題的民眾,都有所幫助喔!

祭祀公業是什麼?

祭祀公業又稱祭田,是早期為了祭祀祖先、維護同姓親族之間的感情而成立的祭祀團體。其成立背景是因為以前家族的觀念很重,為了使家族財產不特別偏向哪一房,而是由家族所有,藉此發展家族勢力,所以在親屬多代的打拼之下,祭祀公業從以前到現在,多年下來擁有非常多的不動產。

在台灣,許多都市內的精華土地或郊區的土地,都是祭祀公業多代持有的。

而祭祀公業的特殊之處在於財產獨立性,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完全屬於公益性質。派下員大會則是祭祀公業的最高決策機構。

祭祀公業土地買賣如何辦理?祭祀公業土地處理2大重點

近年來,許多祭祀公業常因土地買賣問題而引發爭議不斷。在考慮買賣祭祀公業土地時,應根據祭祀公業是否已申報登記為法人,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未申報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祭祀公業的財產本質屬於《民法》第827條的公同共有關係,如果一個祭祀公業未申報被登記成法人,又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的處分及其他權利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獲得所有共同擁有人的同意;對於共有的不動產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則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需超過半數的共同擁有人同意,並且這些同意的潛在應有部分份額也必須超過2/3,才能申辦土祭祀公業土地的買賣。

祭祀公業通常歷史悠久,涉及的人員眾多,且現今社會中宗族的關係已不如以前緊密,因此若是要處分祭祀公業的不動產,需要得到多數人同意且潛在應有部分份額也需要過2/3,否則將無法妥善利用祭祀公業的財產。為了祭祀公業管理便利及財產管理法制化,也因此制定了祭祀公業條例,將申報並完成登記的祭祀公業視為特殊性質法人,即祭祀公業法人,具有當事人能力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與一般的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有所區別。

2.已申報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的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

依上述同條第2項的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的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不僅能夠擁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也能以祭祀公業法人的名義來處分財產,大幅簡化祭祀公業財產的利用難度。但如果祭祀公業法人想要處分財產或設定財產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但書,須經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的決議,且全體現有派下員2/3出席,出席人數須達3/4同意才能進行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決議通過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第2項的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30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根據內政部101年3月7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146號函釋,祭祀公業法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處分財產、設定負擔,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向土地登記機關繳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

以下為祭祀公業法人辦理祭祀公業法人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的流程:

  1. 通過派下員大會決議。
  2. 準備相關文件,包含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利書狀、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即移轉契約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其代表人的資格證明等,向土地登記機關做登記。
  3. 在登記申請書中清楚地註記已依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4. 提交主管機關備查證明文件及通過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的會議紀錄。
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的流程

祭祀公業土地買賣的常見問題,讓不動產專業律師來解答!

常常有人向我諮詢,表示他們自己所在的祭祀公業要處分祖產,但自己不清楚整個流程以及要如何參與,接下來,我要以律師的角度幫你分析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及相應對的方法!

  1. 祭祀公業想要出售名下土地,需要得到全體派下員同意嗎?

在法律上,派下員是有資格繼承祭祀公業財產的人。前面所提,祭祀財產大多歷史悠久,導致派下員人數眾多,因此召開派下員大會時常難以成會或耗費成本過多。

有民眾一定會好奇問:是否可以僅由管理人開會決議?如果祭祀公業尚未登記,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得到過半數的共有人的同意,並且這些同意的份額也必須超過所有潛在應有部分份額的一半。而如果祭祀公業已經登記為法人,則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召開派下員大會討論財產的處分。但現行的法律規定可能會導致難以找到派下員甚至有流會的情形,因此內政部已有修正草案,允許祭祀公業法人通過修改章程的方式實施派下員代表制度,以便更有效率地處理財產。

  1. 若是不同意祭祀公業出售土地,我該怎麼做?

如果祭祀公業已經登記為法人,若認為其財產處分違反《祭祀公業條例》的規定,可依違反的程序規定主張救濟,甚至處分無效均有可能,但必須視個案狀況而定。

對於未登記的祭祀公業,其財產本質上屬於公同共有的關係。在財產處分上,需參考祭祀公業規約的約定,如果規約有與《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的約定,則以規約為主,但如果規約並無約定,則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五項準用第4項:「共有人在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利,可以按照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買下這塊土地,因此不同意祭祀公業出售土地的共有人,也有機會以同一出賣條件,優先承購土地。

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祭祀公業的規約內有不同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的處分方式,則但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認為,若是規約中有排除《土地法》第34條之一,則無法主張優先承買權。需注意的是,如果土地已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的財產,則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適用。

祭祀公業土地糾紛案例分享

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05 號民事判決為例,判決中的買方(原告)與祭祀公業(被告)管理人簽訂了土地買賣契約,且雙方已經簽訂了買賣契約並收受第一期款項,但後來祭祀公業換了管理人,新的管理人以買賣契約未經派下員過半數同意,拒絕移轉登記土地,買方就告上法院,請求祭祀公業必須要依約給付違約金。

那麼祭祀公業需要付違約金呢?法院判決指出,買方信任跟祭祀公業代表人具有代表權,至於祭祀公業的內部處分程序,是否獲得全體過半數的同意及其權利合計過半數之同意,這應該屬於公業的內部事項,並非買方可得知的事項。所以在判決中代表人已經簽訂了買賣契約並收受第一期款項,祭祀公業的新任管理人才以買賣契約未經派下員過半數同意,拒絕移轉登記,這是全然可歸責於祭祀公業的事由,因此買方仍可訴請祭祀公業給付違約金。

遇到祭祀公業土地糾紛怎麼辦?專業不動產律師指您一條明路!

祭祀公業涉及的人數眾多,土地權利關係複雜,如果遇到祭祀公業處分土地的糾紛,建議尋找專業的不動產律師來幫您分析最佳解決辦法,指引您在複雜的土地關係中一條明路。

林明忠律師具有豐富的不動產法律案件的實戰經驗,曾擔任臺北市不動產經營管理協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動產委員會委員、民事程序法委員會委員等職務,憑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相較於一般非不動產專業的律師,林明忠律師更能為您分析祭祀公業相關土地買賣問題,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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