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問題解答

不定期租約4大常見爭議解答|掌握正確觀念,讓房東、房客都安心

作者:林明忠律師

「不定期租約」顧名思義,就是未定期限的租賃契約。在處理不定期租約的過程中,我最常被房客、房東問到的問題就是:「林律師,我的房東可以任意在不定期租約漲房租嗎?」、「林律師,不定期租約的情況下,房客不搬走,怎麼辦?可以在不定期租約漲價嗎?作為房東該如何處理不定期租約退租問題?租客說如果我不給他搬遷費,他就不願意終止不定期租約,這樣合法嗎?」以下將透過不定期租約的定義,以及4個常見問題的分析,幫助房東與房客解除心中疑惑。

不定期租約定義、書面契約簽立與否的情境解析

在開始解答不定期租約的常見問題之前,讓我們先從一些基本的定義開始瞭解起。不定期租約定義,就是未定期限的租賃契約。但在臺灣,很少有租賃契約在一剛開始就約定不定期限的,通常情況下,不定期租約都是由定期租約演變而來。例如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的租期一年以上,未簽立書面租約的租賃關係。

不過因為普遍國人都會簽立書面租約,所以實務上更常見的不定期租約,是屬於因定期租賃契約到期後未繼續更新契約,所以才依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規定,成立不定期租約。舉例來說,我剛上臺北唸書時,因為大三沒抽到宿舍,第一份跟房東打的契約是租下租金13,000元的小套房,原本打算住2年到畢業就好,所以租約是打2年,但後來考上研究所,租約到期房東也沒再另外跟我簽約,於是我就一樣每月付租金到研究所畢業,前後住了5年的時間。這5年裡,前2年是定期租約,後面3年就是不定期租約。

Q1:房東提前解約合理嗎?是否會因為租約類型而有不同?

房東提前解約可以嗎?

這個問題其實就是不定期租約和定期租約最重要的差別,在定期租約中,除非雙方在合約裡有約定提前解約的條款,不然房東在租期屆滿前,是無權單方提前解約的。

如果房東仍然要解約,這個解約很可能不合法,而不會生解除或終止的效力。但若遇到較強勢的房東,即使解約不合法仍執意阻止房客使用房屋,導致房客必須要搬遷到其他地方,在這種情況下房客額外支出的搬遷費以及相關成本,由於是房東違約行為導致,因此可以跟房東請求賠償。不過,如果租約沒有另外約定定額的違約金,那原則上房客請求的範圍,就會以因房東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成本)為準。

而另一個大家也很關心的問題,不定期租約中,如果原合約沒有約定提前解約的條款,房東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嗎?答案:不行的。

雖然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看起來是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租約,但如果租賃物屬於住宅,基於對不動產承租人的保護,如果房東在不定期租約中想提前終止契約,必須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土地法第100條的事由,常見原因是房東要收回自用、或是承租人違反不得轉租之約定、或遲繳租金等。也就是說,房東在不定期租約中,除非有符合法律規範的理由,否則是沒有辦法隨便終止租約的。

雖說有相關法律的保障,但有民眾仍會問我:「林律師,房東就算沒有自用需求,只要說是為了收回自用就好啦。他隨便掰個理由都可以成立,不就代表房東實際上可以任意終止契約嗎?」

其實,如果真的鬧上法院,法院還是會要求出租人舉證證明確實有收回自住的計畫與需求,不是只要嘴巴講講就可以,所以房東如果只是想租給別人或是單純不爽房客,就用自住理由要不定期租約的房客搬家,屆時因房客不服要鬧上法院,房東可能並不一定會有優勢。這也是為什麼坊間流傳:「不定期租約房東風險高」的說法,就是因為在不定期租約時,相較於定期租約,在原租約沒有隨時終止租約的條款下,房東若要收回房屋,法律上難度較高。

Q2:不定期租約可以漲房租嗎?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在不定期租約裡,房東可以隨時單方漲房租嗎?答案是:不行的。因為租金是契約的內容,也就是說必須要雙方都同意,租金才能調漲。因此除非原租約裡面就有契約調漲的條款,不然即使在不定期租約中,房東也不可以單方漲房租。

有些房東會問:「林律師,這樣在不定期租約裡,我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則不行隨時終止租約、也不能漲房租,如果我10幾年都沒有法定事由可以收回房子,難道租金都不能動嗎?」

其實,房東雖然不能片面調漲租金,但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雖然可以聲請法院酌漲租金,但法院最終是否會准許調漲,以及調漲的幅度是否可以達到房東的預期,這個很看個案物件的條件,在起訴前,建議諮詢不動產律師就個案的狀況去做判斷。

Q3:想順利讓不定期租約終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情?

不定期租約終止需要注意的事情

在不定期租約中,如果房東要終止租約,但原約定中沒有任意終止條款,確實有一定法律上難度。因此多半會有以下兩種解決辦法:

  • 支付搬遷費,達成和解:有些房東會支付房客不定期租約搬遷費,來讓房子早點順利收回,類似跟房客和解的概念。

  • 執行房屋、土地不定期租約終止:如果無法和解,要執行房屋、土地不定期租約終止時,房東除了注意自己是否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以及土地法第100條的事由外,也要注意終止程序上必須要符合原租約訂或是民法第450條第3項所定,房東至少應在終止前1個月要告知房客有終止租約的意思,預留1個月「以上」的提前終止期間,終止的效力才比較不會產生問題。

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如何解決?房東切勿擅自闖入、換鎖

如果租約終止後,房客仍然不搬走,可以向法院提出遷讓房屋的訴訟,勝訴確定後就可以請求法院執行強制搬遷。但房東千萬不要在沒有司法判決的情形下,自行換鎖或是闖入房客家把房客的東西強制遷離,這樣的行為很可能會觸犯刑法的侵入住居、強制等罪,目前也有房東被判刑的先例。總歸來說,如果遇到房客不搬走的問題,最好還是透過民事遷讓房屋訴訟來解決,比較保險,房東也比較站得住腳,用合法的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Q4: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什麼?適用於不定期租約中嗎?

另外,房東如果要賣房子時,會不會因為不定期租約而綁手綁腳?其實是不會的,因為不定期租約無法受到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就是即使房東賣房子,承租人依舊可以對於房子的新主人主張有租賃關係,而繼續使用房子。但在不定期租約中,因為民法第425條第2項已經明文規定,在未經公證且不定期限的租賃關係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因此如果房東把房子賣給第三人,房客無法憑著租約來對抗新的屋主,這也是不定期租約缺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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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擁有豐富的不動產訴訟實戰經驗,更是臺北市不動產經營管理協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動產委員會委員,對民法及不動產法規熟稔。林律師過去的客戶皆對林律師的專業和貼心讚譽有加。如果您有不定期租約存證信函/訴狀怎麼寫?如何解決不定期租約問題,請與林明忠律師的團隊聯繫。讓專業的力量守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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